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中青年教師教育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http://m.gerecailiao.cn  2023年9月28日  來源:福建省教育廳

各設區(qū)市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社會事業(yè)局,廳直屬單位,各高校: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我省中青年教師教育科研項目的管理,我廳組織對《福建省中青年教師教育科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xiàn)將《福建省中青年教師教育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福建省教育廳

                                                           2023年9月26日

  《福建省中青年教師教育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福建省中青年教師教育科研項目(以下簡稱:教育科研項目)的管理,推進有組織的科技創(chuàng)新,充分發(fā)揮教育科研項目在科技創(chuàng)新、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yǎng)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科研項目面向我省教育系統(tǒng)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青年教師,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yǎng)的需要開展研究。項目突出創(chuàng)新性,積極支持高新技術和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的發(fā)展,注重對青年優(yōu)秀人才的培養(yǎng)和重大科技項目的培育。

  第三條   教育科研項目按學科類別分為科學技術類、社會科學類,按形式分為一般項目、重點項目和特設專項。省教育廳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委托的方式組織開展特設專項研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教育廳負責教育科研項目的統(tǒng)籌管理工作,負責發(fā)布教育科研項目申報通知、選題指南、審核結題等,指導和監(jiān)督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資助、中期檢查及成果驗收工作。

  第五條  教育科研項目實行歸口推薦申報。

  項目推薦單位包括高校、省教育廳直屬單位、設區(qū)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等。推薦單位即為立項后的項目實施管理單位,負責所屬教育科研項目的申報、評審、日常管理和成果驗收等工作,并為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有條件的學校(單位、地區(qū))可接受省教育廳委托,組織開展專項課題研究。

  第三章   申報條件與評審原則

  第七條  項目申請人應為實際主持研究工作的我省教育系統(tǒng)在職中青年教師或科研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并具有獨立開展、組織科研工作的能力。申請人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特設專項申請人年齡可適當放寬。項目申請人可以為個人或團隊,團隊成員一般不超過5人。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同期限報1項。已主持、正在主持省(廳)級及以上科研項目的,或存在科研失信行為尚處于失信執(zhí)行期的,不得申請教育科研項目。由于主觀過錯原因被撤銷、終止項目或項目成果鑒定未獲通過者,2年內不得申請教育科研項目。

  第九條  初級職稱的項目申請人需由一位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優(yōu)先支持重點學科、交叉學科和科研創(chuàng)新平臺(團隊)的年輕學術骨干。

  第十條  教育科研項目立項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理論意義或現(xiàn)實意義。優(yōu)先支持對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以及對外交流合作有重大意義的課題;

  2.研究方向正確,研究內容明確、思路清晰,論證充分,研究方法科學、可行,研究成果可預期實現(xiàn);

  3.成員年齡、職稱等結構合理,且對該項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即有一定數(shù)量的相關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資料準備;

  4.經推薦單位評審和推薦(委托項目除外),推薦單位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學校)能夠提供研究和實踐經費及其他條件保障。

  第四章  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應堅持公平競爭、擇優(yōu)支持的原則。對于推薦項目,省教育廳研究審核后批準立項。

  第十二條  教育科研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推薦單位職能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審核項目成果與結題情況等。

  第十三條  教育科研項目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

  因客觀原因需變更或增補課題組成員、改變最終成果形式等一般事項的,應由推薦單位審核批準;需變更研究范圍和內容、申請延期、變更項目負責人或因項目研究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需終止項目等重大事項的,應由推薦單位審核通過后報請省教育廳批準。

  第十四條  有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推薦單位報請省教育廳對教育科研項目作出終止或撤銷的決定:

  1.教育科研項目批準后,無論何種原因,一直未開展研究工作的;

  2.教育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因長期出國或者工作變動或者健康等原因,明顯不能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

  3.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教育科研項目負責人或課題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項的;

  4.教育科研項目實施中出現(xiàn)違反科研誠信或科研倫理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5.教育科研項目逾期未結題;

  6.其他應予以終止或撤銷的情形。

  第十五條  教育科研項目自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委托項目執(zhí)行年限依委托單位要求。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的,須報推薦單位審核并送省教育廳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現(xiàn)象和行為,視其性質和情節(jié),分別予以如下處理: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撤銷、終止教育科研項目,限制負責人教育科研項目申請資格等。

  第五章 經費管理、使用與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省教育廳批準立項的教育科研項目,推薦單位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學校)應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法律法規(guī)和對應的資金管理辦法規(guī)定,加強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教育科研項目結題驗收時,推薦單位應及時將教育科研項目經費支持及支出情況匯總并報送省教育廳審核。撤銷或終止的教育科研項目,其專項經費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學校)收回并統(tǒng)籌使用。

  第六章 項目結題與成果應用

  第十九條  教育科研項目每年結題1次,經推薦單位審核把關后報送省教育廳審核研究,由省教育廳統(tǒng)一公布當年結題名單。項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專著、論文、軟件、專利等,認可以多樣化的成果形式結題,內涵必須與項目主題高度相關。申請結題應具備項目負責人實際主持完成并作為第一完成人署名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條  教育科研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須填寫《福建省中青年教師教育科研項目結題報告書》,并附上發(fā)表的有關論文、專著、成果評議等研究成果,由推薦單位審核后于當年9月底前統(tǒng)一主動報送省教育廳。

  第二十一條  研究項目成果發(fā)表時須標注“福建省中青年教師教育科研項目資助”(項目編號:×××××××)。

  第二十二條  正式出版和發(fā)表的項目成果可免于鑒定,委托研究項目成果需有委托部門或單位提供的評價結題證明。教育科研項目的成果鑒定或評審按國家和省有關成果鑒定以及評審辦法進行。

  第二十三條  教育科研項目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結題:

  1.材料、數(shù)據弄虛作假;

  2.未能完成研究計劃,預期成果未能實現(xiàn);

  3.結題成果與項目主題內涵不相關;

  4.結題成果產生時間與項目研究周期不符;

  5.超過批準的項目執(zhí)行期限。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應積極做好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高校項目實施情況納入省教育廳對高校有關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并作為科研平臺、團隊、項目等立項工作的參考因素。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中青年教師教育科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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