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全國學校急救教育試點工作的通知
http://m.gerecailiao.cn  2021年10月22日  來源:教育部辦公廳

教體藝廳函〔2021〕4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生命健康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基礎和前提。為深入實施《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貫徹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衛(wèi)生與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見》(教體藝〔2021〕7號)精神,加強學校急救教育,保護青少年生命健康,為社會培養(yǎng)樂于施救、敢于施救、善于施救的人員,經研究,教育部決定實施青少年急救教育行動計劃,開展全國學校急救教育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牢固樹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以提升學生健康素養(yǎng)為核心,以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為重點,以提高校園應急救護能力為目標,試點先行、穩(wěn)步推進,建設一批急救教育試點學校,深入開展學校急救知識普及、急救設施配備、救護技能培訓等工作,切實保障青少年生命健康。

  二、試點建設目標

  首批擬組織150所高中和高校參與試點工作,在校園內配備相關急救設施設備與物品,并對學校教師、學生進行急救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研制急救設施設備配備規(guī)范(試行)和急救技能培訓方案(試行),探索校園急救技能證書開發(fā)試點建設工作,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急救教育經驗做法,推動各級各類學校強化急救教育。

  三、試點建設原則

 。ㄒ唬﹫猿至⒌聵淙。貫徹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積極利用體育與健康課、學生軍訓、社會實踐等渠道,普及急救教育知識,開展急救技能培訓,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和尊重生命、珍愛生命意識。

 。ǘ﹫猿謪f同推進。積極會同紅十字會等部門,統(tǒng)籌區(qū)域內開設醫(yī)學類專業(yè)的院校、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等力量,加強對試點學校的工作指導和資源投入。

  (三)堅持分類探索。結合學生身心發(fā)育規(guī)律、學校類型規(guī)模開展多元探索,形成多層級、多類型的校園急救方案。力爭中學階段,掌握基本應急救護知識技能,培養(yǎng)自救互救和自我保護能力;大學階段,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知識技能,倡導救護志愿服務。

  四、試點建設任務

 。ㄒ唬┢占靶@急救知識。建立以課堂教學為主渠道、以主題教育為重要載體、以日常教育為基礎的急救教育推進機制。結合學校實際,加強對校園常見的氣道異物梗阻等緊急救護,創(chuàng)傷出血與止血、關節(jié)脫位與扭傷等創(chuàng)傷救護,淹溺、燒燙傷、中暑等意外傷害,火災、地震、踩踏等突發(fā)事件的應急救護知識普及教育。鼓勵高校開設應急救護相關課程并納入學分管理。

 。ǘ┡鋫湫@急救設施。試點校要參照有關學校衛(wèi)生工作標準、校園急救設施設備配備標準等,結合學校規(guī)模、環(huán)境、地勢、交通、建筑等實際情況,配備足用、實用、適用的校園急救設施設備。鼓勵有條件的試點學校逐步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AED)。

 。ㄈ╅_展應急救護培訓。各地要積極會同紅十字會、急救中心等部門,重點培訓試點學校校醫(yī)、體育與健康課教師、班主任等教職員工,鼓勵支持師生通過應急救護培訓取得相關證書。對取得救護員證書的校醫(yī)、體育與健康課教師、班主任等開展救護師資培訓,培訓合格的師資在軍訓期間等對學生進行防災避險知識普及培訓,提高學生避險、救護技能。

  全國校園急救教育試點工作辦公室將統(tǒng)籌各方資源,支持各地開展試點工作。

  五、試點推薦要求

 。ㄒ唬┰圏c推薦名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推薦3—5所高中和高校參與試點工作。試點校的選擇應綜合考慮學校類型、規(guī)模、區(qū)域等因素,其中,職業(yè)院校原則上不少于1所。優(yōu)先考慮已安裝急救設施設備或已有應急救護培訓基礎的學校。

 。ǘ┰圏c報送方式。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請于2021年10月21日前將《急救教育試點學校報送表》(見附件1)、《急救教育試點學校申報書》(見附件2)紙質版郵寄至全國校園急救教育試點工作辦公室(北京市海淀區(qū)文慧園北路10號中教儀樓109室),電子版發(fā)至郵箱llyj ceeia.cn。

  六、聯系方式

  (一)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朱紅松

  電話:010-66097180;

 。ǘ┤珖@急救教育試點工作辦公室李夢瑩

  電話:010—59893195,18310440036。

  附件:1.急救教育試點學校報送表

  2.急救教育試點學校申報書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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